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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連撞13車司機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
2010-06-11 08:37:35 來源 : 溫州新聞網(wǎng)為逃避酒駕檢查逆向逃竄,一名駕駛廣本轎車的男子,在200米長的路段內(nèi)接連沖撞了13輛車子。這是普通的交通肇事,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月8日,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肇事者鄭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批捕。
今年39歲的鄭某是龍灣區(qū)永中人,5月10日晚在一家酒店吃朋友孩子的周歲酒,席間喝了兩瓶葡萄酒。從酒店出來,他駕駛一輛黑色廣本轎車往溫州方向開,19點40分,當車子開到甌海大道輔道上時,前方路口有交警設卡查酒駕。鄭某為逃避檢查,隨即掉轉(zhuǎn)車頭逆向往龍灣永中方向逃竄。
在逃竄過程中,他接連沖撞了13輛正常行駛的轎車。據(jù)鄭某交代:“當時酒喝多了,腦子里只想著快跑、快跑?!?/p>
據(jù)查,鄭某沒有機動車駕駛證,而且所駕車為套牌車。
鄭某被帶回交警隊后,大吵大鬧,高聲唱歌,搖頭不止。尿檢顯示,鄭某當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48.6mg/100ml,并曾吸食了冰毒。警方對鄭某處以行政拘留20天、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處罰。
事故發(fā)生后,對鄭某是否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網(wǎng)友及相關人士展開了激烈辯論。有人說,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也不多,不構(gòu)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人說,是否構(gòu)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看主客觀上是否符合構(gòu)罪要件。
承辦檢察官認為,鄭某的行為在主客觀上已經(jīng)符合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gòu)成。
在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睙o證醉駕的鄭某,為逃避檢查在不允許逆向行駛的情況下強行逆向行駛,而且在逆向行駛撞車的情況下,沒有采取停車或者其他應當采取的行為,而是再次倒車開車碰撞,導致不特定13輛轎車被撞,說明其在主觀上是一種明顯的放任行為,致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于不顧。
客觀上,危害公共安全。車輛作為一種高危運行物,鄭某的行為已明顯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但已經(jīng)造成不特定13輛轎車被撞,損失達十幾萬元。根據(jù)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于執(zhí)行刑罰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以5萬元為“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起點標準,鄭某已經(jīng)“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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